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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的身份不意味着可以理所应当地施虐,M的身份也不意味着可以全盘皆收地受虐。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阅读:2201 评论:0 作者:瞳影新游记

一个女生向我提问:


“我和他约定无性调教,可是他跟我们当时说好的完全不一样,捆着我,‘强暴’地逼着我做了很多我完全不接受的项目,非常痛苦。


现在我想报警,但是我完全没有把握,一来我们的确没有实质性的性关系,二来我的聊天记录里的确同意过无性调教,但绝对不是他对我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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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制地施加重度的调教项目”,是字母圈沉默的尖叫。


比起在现实过程中被QJ,这种有违意愿、强制TJ在现实中发生的概率更大,更普遍。甚至大多数看起来威风凛凛的圈内同好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一无所知。


没有性行为的TJ,不等于获得了免罪金牌,可以为所欲为。


如果强行与M进行M同意之外的TJ项目,即便没有发生性行为,也很可能是在性犯罪。



01 “无性”不是“无罪”


“无性”也可能犯罪?


大家应该都知道,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QJ罪,最高可获死刑。


那是不是只要不突破那层底线,不发生实质性的关系,就万事大吉,肆无忌惮了呢?


绝对不是。


在“无性”的前提下,用暴力强迫M接受重度TJ,也是一种性犯罪。


强行TJ,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除了有QJ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呢?


首先,实施者具有寻求性刺激和性欲满足的目的性和动机,也就是俗称的“有色心”;


其次,受害者是不自愿的,他们的性自主权被侵犯,打心眼里抗拒、厌恶侵犯自己身体的行为,因为性羞耻心和辱虐而感到痛苦。被害者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如果被害者是儿童,将从重处罚。


手段上看,实施者使用了暴力、胁迫的强制手段,让受害者无法抵抗。


行为上看,猥亵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舔、吸、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


以上要点,缺一不可。


比方说,S和M事先约定无性TJ,只玩SP,不涉及其他。但在实践过程中,S虽然没有与M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S为了彰显自己过人的功力,炫耀自己的技术,摁着M的头捆着M的手,用手和夹子玩弄M的隐私部位,这些项目都是M事先不同意而且M感到厌恶的,那么这个S就可能涉嫌强制猥亵。


显然,现实TJ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因为稍有不慎,就会滑向违法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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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TJ的危与险



如果说QJ罪的认定非常严格,需要发生切实的器官侵入的话,那么强制猥亵罪的打击面就很广了。


在强制猥亵罪眼里,但凡以“淫秽”的手段侵害了具有性象征意义的身体部位,如下身隐私处、臀腿、女性胸部,甚至脸部、背部、胳臂等部位,都是高度可疑的行为。


如此看来,所谓“无性”的SM的TJ项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上述身体部位,在警察叔叔和检察官阿姨眼里,不出所料,应该都是高度涉性的行为。


于是,甄别现实TJ到底是舒适愉快的双赢享受,还是会被重拳出击的违法行为,重点就落在了实施者的行为和承受者的心态上。


举个栗子,比方说滴la这个很常见的TJ项目——


如果M事先同意滴la,M自然放松地躺着进行,那么即便M觉得不接受,也可以及时躲闪并且叫停,那这样的滴la并无不妥。


但是,如果M事先只同意让S在自己穿着衣服的前提下绑起来并且堵上口球,玩放置 PLAY,但是S却为了炫技或是为了泄欲,自作主张地开发新项目,兀自扯开了M的衣服,往M的隐私部位滴la,M非常抗拒,但迫于无法挣脱、无法喊叫,而只能默默承受,痛苦不堪,那么这场TJ就变了味,成为“无性的强暴”:从S的手段上看,S使用了暴力和强迫,让M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从M的心态上看,M在TJ中非但没有一丝享受,反而被侵犯了自己对性和身体的底线,痛苦而耻辱。


但凡S实施了暴力、强迫的手段;让M处于不情愿、不同意、因遭遇性侵犯痛苦且耻辱的心理,那么这样的TJ就不再是普通的玩耍,而上升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



02  强迫性TJ,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很多“大S”看来:


“我不就是玩得稍微重口了一点吗?我的本心不也是为了帮助M更好地开发自己的接受力和忍耐力,驯化出一个更彻底的M吗?如果既不能强制M,也不能突破限制,那TJ的意义何在?我作为主人的尊严何在?


既然已经以M的身份找到我,确认“主奴关系”,并且事先同意了现实TJ,就应该有做M的觉悟和隐忍啊!法律规定为何如此死板苛刻?此时反咬我一口,岂不是又当又立?”


事实上,这种根植在老派、传统的“威严派”S脑海中的思维定式,存在诸多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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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强迫性TJ,本质上侵犯了一个人的最高权力。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捍卫一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我国刑法为何对性犯罪打击处罚非常严厉?就是因为QJ罪、强制猥亵罪等等行为,侵犯了一个人“性自由”的身体权,也侵犯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和人身权,绝对比TJ是否好玩尽兴更重要。


强迫性TJ,并不是一场闹着玩的游戏,也不是稍微过火的误会,而是会让受害者留下沉痛的伤痕的侵害。


第二,仅凭一个身份,就肆意地践踏“性自由”


“性自由”,又叫“性自主决定权”,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既被反复捍卫又被肆意践踏的,沉重的社会话题。


“性自由”,指的是一个法定年龄以上的人,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和谁发生性行为,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发生性行为。


每个人都有“性羞耻心”,当身体被强暴,当人格被践踏侮辱,会感到恶心、厌弃、痛苦、羞耻。


在无所顾忌地施加强制TJ的时候,也许那个S甚至意识不到自己在性侵。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你承认自己的M身份,认我做主,跪地为奴,同意TJ,就代表你是不配娇滴滴地拥有“性羞耻心”,M就是一种被践踏、被羞辱、被折磨就会感到爽的生物。


成为M=不配拥有性羞耻心=理应接受各种TJ,这样对M身份的理解是一个天大误会。


M不是承受力爆棚,遭遇任何辱虐都开开心心的被打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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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被迫接受无感甚至讨厌、抗拒的项目时,非但不会感到兴奋快乐,而是和所有“普通人”一样,只有被折磨的痛苦。



S的身份不意味着可以理所应当地施虐,M的身份也不意味着可以全盘皆收地受虐。


同理,在各种性侵事件中,依然有人单单凭借刻板的身份,对受害人妄加评判——


既然是合法夫妻,结婚不就意味着同意合法房事吗?怎么可能有“婚内强奸”一说呢?


既然是夜场服务员,找工作的时候难道不知道自己已经“下水”了吗?怎么好意思反咬一口客人“揩油”呢?


既然是大男人,那被女生强吻强抱有什么大不了的,又不吃亏,怎么那么小心眼娘娘腔呢?


······


M的身份,妻子的角色、工作的性质、性别为男,怎么就成了性侵者的通行证?身份怎么可能抹杀被性侵者的痛苦?


性自由被侵犯的伤害有多残忍,以上的言论就有多荒诞。



任何身份,都不足以抹杀性自由的存在。



03 谨防犯罪,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也许,这篇文章会让很多同好感到不痛快。


曾经的普法文章下有人留言:你这是教唆仙人跳!M要是都被你教坏了,学会反咬一口,那我们还玩什么?TJ还有什么意义?


此言差矣。


了解法律,捍卫身体权利,能帮助M能保护自己,也能帮助S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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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M,一旦了解自己强制性的TJ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在事前事后保护自己:


1.事前告知S自己不接受的项目和底线,警示S不要有逾矩的行为;


2.一旦遭遇性侵害,安全脱身后,不要洗掉或是扔掉对方留下的痕迹和物品,及时拍照、留存,并报警。现在的侦察手段非常先进,如果受害陈述真实、详细,辅以各种查验手段,司法机关不会姑息养奸。


即便实施者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标准,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兜底惩戒。


作为S,应该有遵纪守法的充分自律。事实上,更高的守法意识也会带来更融洽、高质量的游戏体验:


1.事前充分沟通可玩的项目和程度,在聊天记录或表格中取得对方的充分的知情和同意(万一发生矛盾,这些自证的记录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断)


2.在游戏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强迫的手段逼迫M完成项目,要让M留有充分的自由活动的余地,一旦M受伤、反抗、拒绝,要及时停止。


任何游戏,都不能逾越人的尺度,法的尺度,理性的尺度。


“有法有天”,其实是对这个圈子的秩序和对每一个参与者的快乐和安全,最好的保护。


P.S. 一个不当的TJ行为,是否属于强制猥亵罪,需要严格地综合衡量,既不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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